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女性体育发展回顾:女性主义视角
陈丽霞 甄 程
(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陕西西安 710119;河北廊坊固安职教中心,河北廊坊 065500)
摘要:不同视角下观察同一事物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女性主义视角出发重新认识我国女性体育的发展历程,会发现我国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过程就是女性主义在我国发展的过程。新中国的建立,使得束缚妇女发展的封建制度被彻底废除,女性拥有了与男性平等的各项基本权利,原不被允许参加体育运动的女性在国家政治任务的要求下积极地参加了各项体育活动,自此开启了女性参与社会体育的热情。
关键词:体育发展;女性;女性主义
中图分类号:G8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20—QT002(2020)04—0000—05
作者简介:陈丽霞,女,安徽淮南人,硕士,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女性体育及体育文化研究;甄程,女,河北廊坊人 ,硕士,河北廊坊固安职教中心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体育文化。
新中国成立前,社会动乱不安,人民生活贫苦,体育运动仅在沿海极少数开放、富裕城市开展,参与者也都是男性,鲜有女性身影。这主要是受封建传统观念及习俗影响,女性“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基本上处于从属地位,在家相夫教子、遵循“三从四德”传统,参加“挥胳膊抡腿”不文雅的体育运动会受到众人的极力反对。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废除了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在法律层面给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同时要求女性和男性共同完成“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制”的政治任务。自此,女性体育运动在我国开始起步。但长期处于从属地位的广大女性,已经习惯了被领导的状态,缺乏自主意识,把国家赋予的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开云(中国)的理解为一种需要履行的义务;当我国政治环境受到影响,体育发展遭到错误指导时,女性也继续隐忍接受体育运动参与权利被剥夺的状况,直到国家肃清毒瘤,各行各业继续走上光明发展道路时,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才又在国家政策要求的背景下再次拥有。可以说,从新中国建立到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我国女性体育的发展基本上处于被赋权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主动权还未被广大女性所接纳,女性参与体育运动仍处于依靠国家推动的状态,所以此时期是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被赋权阶段。下面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对这一阶段我国女性体育发展的状况做以全面考察,希翼对女性体育运动的开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一、我国法律赋予了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各项权利
女性主义起源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大概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60年代追求两性权利平等的第一波女性主义,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90年代发现性别差异追求性别平等的第二波女性主义以及20世纪90年代至今唤醒主体意识的第三波女性主义。由于中西方社会环境的不同,我国女性主义的兴起阶段较晚,发起形式较西方国家的斗争形式而言也有所不同。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央人民政府开始实行一系列提升女性社会地位、赋予女性社会权利的举措,使我国女性在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下拥有了和男性同等的权利,虽然当时在我国还没有出现“女性主义”这一提法,但女性和男性在社会中的权利平等表现却是在为“女性主义”这一舶来词的到来准备了明确的着陆点。1949年至1978年间,我国女性体育在肩负国家使命的背景下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此阶段女性在体育领域所拥有的成就虽然并不璀璨夺目,但这真真实实存在的成就却冲击着女性的固有思想与观念,使女性看到了自己也能够取得和男性相同成就的客观事实,女性在体育领域获取的成就同样对我国女性主义的产生发挥了启蒙的作用。因此,1949年至1978年是我国女性主义在国家赋权下与女性体育成就良性刺激下的被启蒙阶段。
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央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明确规定我国将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当然,在这届会议上,我国妇女已经开始登上政治舞台,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我国女性首次在国家法律的规定下拥有了和男性同等的各项权利。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与男性平等拥有各项权利的广大女性积极投身国家各项建设,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创造了辉煌的业绩。1949年12月,我国第一次举办国际妇女会议——国际民主妇联亚洲妇女代表会议,我国广大女性与世界女性的国际交往之路正式开启。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使我国女性拥有了与男性平等分配土地的权利,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有了自己养活自己的资本。195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自此我国女性拥有了和男性相同的政治权利。1954年9月,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3]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再次明确了我国女性和男性各项权利均平等的法律规定。1949年至1978年,国家权利的赋予使我国女性顺利实现了和男性在权利上的平等,以国家赋权的方式拥有了和西方女性经过80年激烈斗争后获取两性权利平等的相同结果,虽然,此时“女性主义”一词还未踏入我国国门,进入社会视野,但我国女性和男性首先在权利上获得平等的情况却和西方女性主义的奋斗起点是如出一辙的,差别仅在于权利的获得方式不同。1949年至1978年间,我国女性运动员刷新了新中国成立前的田径女子8项全国记录,并且首次在国际排球赛场上战胜了国外队伍,此阶段女性在体育领域取得的初阶成绩为社会各界的女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信与昂首做主人的力量,虽说,此阶段我国女性参加体育运动并在体育领域取得成绩是国家政策要求的结果,但这真实存在的良好成绩却催发了广大女性向社会传统固化思维做斗争的信念,助力了我国女性主义的启蒙。此时期,我国女性主义在国家的权利赋予下与女性体育初阶成就的共同作用下被启蒙。
二、政策主导下的我国女性体育运动的发展
1949年至1978年,是我国实现宏伟发展蓝图的奠基阶段,也是我国体育运动百废待兴的时期,国家对于体育运动的发展拥有主导权利,要求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发展体育运动的政策方针,恰逢此阶段正值全国上下反对封建保守观念、权利平等人人共享的时期,所以,国家虽未对发展女性体育作出明确政策文本要求,但全国上下大力贯彻男女平等思想的社会大环境却对各级部门领导在进行相关问题决策时提出了必须考虑女性群体的隐性要求,因此,在此阶段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动机开云(中国)的来源于国家显性政策和相关部门隐性决策的要求,女性体育的发展处于国家政策主导阶段。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被通过,其中第5章文化教育政策第48条提出:“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4]我国具备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开始对女性参与体育运动提出要求。同年,为了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体育运动的全民参与,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在出席全国体育工作者代表大会时刻意强调了体育运动全民参与的重要性,并对女性也要参与体育运动作出了明确指示。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书记冯文彬在全国体育工作者代表大会中发表的题为《新民主主义的国民体育》的报告中明确强调要在新民主主义体育的建设当中反对保守、封建的错误,要为一切人民服务,将体育开展到一切人民当中去。虽然,当时有些人心里仍然反对自己的妻子或女儿参加体育运动,但在国家法律与国家政治任务的一再要求下,他们也不得不妥协。在此次全国体育工作者代表大会上还成立了由军队、妇联、教育部、团中央等政府部门代表和来自全国各地的体育工作者代表组成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筹备委员会。[4]这是我国体育领域中首次展开的建立体育组织管理机构的行动。1952年,在全国政府代表与全国体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与中央人民政府体育委员会相继成立,这是我国的第一个全国群众性体育组织与第一个国务院主管的全国体育工作职能部门,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国的体育行政管理体系建立,全国妇联作为社会组织系统中的重要团体与其他国家行政部门系统相关组织、军队系统相关部门构成了我国体育管理的三大组织系统。[5]这不仅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开始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也标志着女性参与体育运动有了固定的组织管理机构,将有利于推进女性积极参与体育运动。1952年6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刚刚成立,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就会同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等在内的8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贯彻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成立大会的今后体育运动方针任务的联合通知》,对各级部分提出了积极贯彻体育运动发展方针政策的要求。[6]此后,包括农村与学校在内的各地区、各级单位在国家政策的要求下也逐渐成立了体育组织管理机构,女性参与体育运动开始得到规范化管理与监督。1954年党中央转批了《关于加强人民体育运动工作的报告》,并提出要将发展体育运动作为党和国家的政治任务,[7]广大体育工作者与人民群众由此对开展体育活动拥有了极大的自信心,促进了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1959年,周总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完整地提出了新的体育发展方针,将增强人民体质作为了发展体育运动的基本任务,不仅要注意体育运动在全国内的普及,也要注重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此后,我国女性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与要求下开始较规范化的参与体育运动,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当我国正沉浸于体育运动良好发展带来的喜悦心情时,我国却在20世纪60年代遭遇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全国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在国家政策的不当指导下,体育运动进入了镜花水月的虚假繁荣阶段,女性在温饱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参与体育运动仅是为了完成国家政策要求。到了1962年,国家开始调整发展政策,我国体育运动得以缓解发展,但好景不长,1966年,我国全面爆发“文化大革命”,全国政治局势动荡,体育运动的发展受到灭顶之灾,处于困难发展时期,女性体育发展也坠入了我国成立以来的最低谷。直到1976年,国家肃清遗毒,政府各部门恢复正常工作,我国女性体育才又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恢复正常发展。综上可以发现,国家政策对体育运动和女性体育的发展发挥着主导的作用。
三、女性体育运动在我国全面发展的起步
1949年之前,我国体育处于无相关政策指导,无固定组织管理的自由发展的阶段,不受推崇的女性体育已经形成各家各户敬而远之的境况,更提不上管理与发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进入新民主主义建设的新阶段,在国家领导人与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女性开始参与体育运动,相关组织管理机构逐渐出现,虽然在发展期间遭遇了坎坷,但总体来看,我国女性体育较新中国成立之前不管是竞技体育还是社会体育都已得到起步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和国家政策的推行,体育竞技赛事开始活跃,参与竞技体育运动的女性逐渐增多,女性取得的竞赛成绩与新中国成立前相比也有所提高,由于参加国际比赛对于维护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增进国际友谊有着其他领域不能替代的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对于竞技运动的发展与走出去十分重视,[8]我国以竞技体育为桥梁,打开了国际交往的大门,女性体育在国家的支持与促进下迈出国门,与友好国家进行了积极的交流与学习,使我国女性竞技体育得到了初步发展。1951年,我国在北京举办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性体育比赛,竞赛项目为篮球和排球,与此同时,为了贯彻“在适当范围内提高”的政策精神,此次竞赛项目结束后,特选拔出包括候补选手在内的共计26名国家女子篮球和女子排球运动员,组成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支女子篮球队和女子排球队,[9]为提升我国体育运动的竞赛水平开始了实际行动。除了国家层面,省、市级单位也开始组建了体育省队、体育市队。1954年,中南区体委委托湖南省体委为其选拔、招录了一支由14名女子排球运动员组成的女子排球队。1957年,湖南省经过一年的努力最终组成了湖南省女子体操队和女子排球队。[10]还有,在军队中也开始设立女篮、男篮、射箭等11个专业运动队,培养了大批优秀女子运动员。[11]从1953年到1956年,全国举行地、市以上运动会达6 000多次,旧中国遗留的田径女子8项全国记录全部刷新。[12] 女性体育竞技水平先于男子有了提高,但与国际水平仍有较大差距,1953年以后,我国女子运动员开始了长时间的外出学习与交流。1954年4月至5月,我国女子游泳运动员开始了国外学习与训练,[13]学成归国后的女子游泳运动员们对我国游泳技术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1954年7月,我国开始组建体育运动队伍赴国外参加国际性比赛,[14]以赛促训的形式使我国运动员发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激励着运动员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促进着我国运动技术水平的提升。女篮运动员通过参与国际赛事,得到了向世界高水平运动队学习的珍贵机会。女排运动员为了适应国际比赛需要,在1954年6月至9月前后特赴苏联进行了两个多月的学习和访问,[15]女排姑娘们边比赛、边学习、边训练,经过辛苦的学习和访问后,我国女子排球运动技术水平有了飞速进步。1955年我国派出了包括体操运动员和体操教练员在内的共21人赴莫斯科斯大林体育学院进行了为期134天的学习。[16]在这134天内,我国体操运动员和教练员对体操理论与体操训练方法有了系统的了解,并对生物学理论和运动学理论进行了探索学习,且在学习期间,我国女子体操运动员通过参加第2届国际青年友谊运动会体操比赛对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进行了实践应用,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的形式,我国女子体操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第2届国际青年友谊运动会上中国体操运动员的亮相也使我国女子体操运动向着国际化与正规化的发展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不仅重视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同时也重视体育教练员的培训。1956年,广州体院竞技指导科共有8个班队,即男篮、女篮、足球、体操、游泳(跳水)、水球、乒乓球、田径,运动员148名。[17]从广州体院竞技指导科走出来的教练员与运动员们最后都成为了国家队各项目中的骨干力量,为女性体育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1956年至1976年间,我国女性体育发展困难重重,国家政治环境的动荡使女性体育一度陷入举步维艰的地步,直到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我国恢复正常发展,女性竞技体育才逐渐恢复了正常发展工作。1949年至1978年,我国女性竞技体育主要以与友好国家进行积极交流为主,通过以赛促学的形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虽经历了坎坷,但经过整顿调整后我国女性竞技体育再次恢复了往日的光彩,女性竞技体育整体水平较新中国成立前有所进步,已经得到了起步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率领体育工作者和全国人民立即投身到了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健康水平”为使命的体育事业建设当中,在广大职工、农民和军队中积极开展体育活动,一度形成全民皆体育的盛况。女性职工、女性农民、女性军人在国家要求与社会支持的背景下开始积极投身体育运动,我国女性社会体育的发展铺开了全新的历史画轴。在国家面前职工们的第一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所以在开展职工体育运动时,需特别注意体育运动与生产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1951年,体育总会、全国妇联等9单位共同发出了《关于推行广播体操运动的联合通知》,号召全国各机关单位职工及广大人民参加体操活动。[18]自此,工前操、工间操成为了女性职工们在工作时间的主要体育活动内容,在工余、假日时间,女性职工也时常开展球类、田径等体育项目比赛以及体育交流会议、体育表演晚会等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1955年10月2日至10月9日,在北京还举办了第1届全国工人体育运动大会,来自全国17个产业系统,包括女性职工在内的1709名运动员参加了比赛,并取得了较好成绩。[19]工人体育运动大会的举办激发了女性职工们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促进了女性职工体育的持续发展。在农村,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经历了从不被允许到默许发展的过程。我国成立之前,农村地区深受封建传统的影响,女性别说参加体育运动了,就是离开家庭出去游玩都是不被允许的,女性根本无地位可言。我国成立之后,在国家法律的要求下,全国女性才逐渐拥有了自主权,在国家政治任务的要求下,女性才拥有了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在农村,女性体育主要以结合民兵训练的形式在农闲季节开展,不以竞赛为主要目的,倡导简单、益于开展的组织与参与形式,但提出了体育运动需在完成生产发展任务的前提下开展的要求。但在国家体委与共青团的共同指导下,我国农村体育活动也不断增多,体育赛事也逐渐出现。1952年,台寨村和安徽巢县炯黄区已经开始出现组织村民进行体育表演,建立篮球队,开展体育竞赛活动的场景。[20]全国多省农村还开展了多场一定规模的农民运动会,女性农民参加体育运动的频次不断增加,参加体育运动的形式也不断丰富,开始了女性农民参加体育运动的启蒙阶段。在军队中,体育被列为女性军人的正规训练科目,拥有规范的训练方法和统一的考核标准,在军事管理制度下,女性体育处于正规化发展阶段。全军中体育委员岗位的设立,[21]也为军队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以及体育工作的开展安排了专人指导。在总政和各级体育部门的领导下,军队中的女性体育普遍开展,球类等运动器材的发放不仅激发了女性军人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还丰富了女性军人开展体育运动形式的多样化。1953年,军队中开始试行“准备劳动与卫国”的体育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增强了女性军人的体育意识,还使优秀女性体育运动员的数量得到了激增,为提高我国女性运动技术水平作出了贡献,如在1952年的第1届全军运动会上,女性军人创造了女子跳远、女子400米接力、女子800米接力的全国最高记录,解放军女子排球队还在1955年第一次战胜了国外的女子排球国家队[22]。同时,军队中还较注重体育专门人才培养,1953年广州军区创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体育学校,开设有专业的体育理论课程与体育实践课程,为我国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女性篮球运动员与女性射击运动员,为我国女性体育竞赛水平的提升与女性体育运动技术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女性职工、女性农民、女性军人组成的女性社会体育群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的这几年里,得到了党和中央的高度重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这一指导体育发展方向的话语刚落,广大人民群众马上就投入到了开展体育运动的积极筹备工作中去,为女性群众体育的兴起开启了宽广的大门,但由于全国上下均处于建设初期,各行各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极易受到国家环境的影响,在国家自然环境遭受天灾、政治环境遭遇人为破坏时,女性社会体育也受到了极大影响,活动场地被占用、活动形式遭错误诱导的情况时有发生,直到1976年,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体委得到重新建立和健全,国家体育总会、地方体育分会和体育单项运动协会等社会组织自上而下地得到了恢复。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体育工作机构逐步恢复、健全[23]。我国女性社会体育才再次得以正常开展。1949年至1978年期间,女性社会体育在国家政策的要求下,于城市、农村、军队中积极开展,经历过困难发展阶段后,我国女性更加珍惜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国家恢复正常发展后,我国女性又积极的投入到了社会体育运动的参与中,女性社会体育得到了起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白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M] .上海:联益出版社,1951:3.
[2] 新华书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3.
[3]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EB/OL].http://www.npc.gov.cn
/wxzl/wxzl/2000-12/26/content_4264.htm.
[4] 白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M].上海:联益出版社,1951:27.
[5]中国体育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辉煌六十年
[EB/OL].http://sports.ifeng.com/z onghe/200908/0831_4685_1328171.shtml.
[6][8][9][10][11][14][15][17][18][19][20][21][22] 傅砚农.中国体育通史:第5卷[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8:32,33,36-37,39,41,78,81,87,88,91,93,95,96.
[7] 程倩.从“附属品”到奥运冠军[D].重庆;西南大学,2013.
[12] 谭华.体育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93,304.
[13] 国家体委文史委,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游泳运动史[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6:74.
[16] 陈镇华,等.中国体操运动史[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0:280.
[23] 曹守和.中国体育通史:第7卷 [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