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强调,要“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纵深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既各有侧重又辩证统一的整体。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精准定向,聚焦监督执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对于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帮助党员干部深入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增强纪律意识,深入理解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71.8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09.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3.8%。从查处的案例看,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是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出现问题往往都是从小节不守、小错不改,进而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以往的纪律审查工作开云(中国)侧重于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严查严办,而忽视了事前预防和及时纠正的重要性。因此,修订后的《条例》强调: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更加注重抓早抓小,对一些苗头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患于未然。同时配合一系列丰富有效的纪律教育手段和经常性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做到挺纪在前,以此通过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与自查自省促进纪律意识的提升。
——增强纪律意识,深入理解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二种形态累计处理49.2万人次,占总人次的28.6%。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已逐渐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的纪律建设实现了从“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以惩前治后的手段在第一种形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从纪律上严格起来,以轻处分和组织柔性处理,强化“不想腐”,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第二种形态更好地体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通过全方位的监督执纪、多角度的教育管理,使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以此促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增强纪律意识,深入理解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6.4万人次,占总人次的3.7%。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注重从党员干部的内在思想上查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遏制不良思想的产生,防止问题的再度发生。第二、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设防。但相比第二种形态,第三种形态在纪律意识层面更能够起到严格规范和惩处的警示作用,对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增强纪律意识,深入理解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6.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3.9%,人数相较第三种形态略有增加。新修订的《条例》将第四种形态由原来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修订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体现了我们党对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以零容忍的态度做到有贪必反、高压反腐。通过第四种形态惩处力度的加强,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给党员干部敲响警钟,强化他们的纪律意识,使其自省其身,不敢腐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四种形态”从“红红脸、出出汗”到“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再到纪律处分、职务调整以及依法追责,做到了环环相扣、层层设防,通过这种广覆盖、多层次的监督执纪体系,有助于全面促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的提升,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来源:西安日报,2024年9月18日,第06版 理论与实践